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4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居民举报云南捐赠宝山区的物资被售卖至静安区临汾路一小区。经调查,云南省曲靖市日前向宝山区捐赠了一批蔬菜农产品,宝山区将该批物资免费赠送给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长租公寓租户等困难群体。接受捐赠的新江内燃机公寓(原厂停产改建为公寓)负责人张某(男,50岁)在收到190箱捐款物资后,没有按要求分配给公寓内租户,私自将该批物资转卖牟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当前上海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民生问题也一直备受各界关注,而此时还有人倒卖捐赠物资,影响之恶劣可想而知。不过,由于捐赠物资的特殊性,本案如何追责值得讨论。
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捐赠物资属于慈善财产,应由接收善款的慈善组织、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支配使用。在目前全民抗疫的紧急形势下,由政府统一调拨使用捐赠物资无疑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具有合法性。
事实上,针对抗疫捐赠物资的支配使用,在上海举行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也宣布过:市政府制定了生活物资的管理规范,落实专班、专人做好各省区市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派送等工作,制定了五个一的清单包括信息清单、收发清单、证件清单、感谢清单和保障清单,对于捐赠的生活物资一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让生活物资进入到最需要的小区机构,并接受大家的监督。并根据《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这样一来,此次由云南赠予上海市宝山区的抗疫物资,应该由上海市宝山区政府作为管理和支配使用人,宝山区政府有权决定将该批物资免费赠送给长租公寓租户等困难群体。同时,该批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具有“公共财产”性质。
而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受捐赠对象的公寓负责人,虽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在本案中是受宝山区政府的委托分发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此,《刑法》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也就是说,张某具备了刑法为其拟制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
再从张某的行为特征来看,张某在收到190箱捐赠物资后,即成为该批捐赠物资的临时占有人。其随后擅自将这些捐赠物资倒卖牟利,就是将本该发放给特定对象的物资转化为自己所有,这是典型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行为特征。因此,本案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托的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发放捐赠物资的职务便利,通过倒卖的方式侵吞捐赠物质,符合《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
上海抗疫仍处于紧要关头,对乘疫情之际中饱私囊者必须严惩。此时加强刑法的适用,并不是要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而是要真正发挥刑法应有的惩罚与保障功能。毫无疑问,依法惩治犯罪也是对民意最好的回应。(金泽刚)